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投资基金是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精神,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推进我省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促进形成规模适度、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科学高效、风险可控的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格局。坚持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基金运作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坚持分级分类、统筹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按功能定位分类管理,按行政级别分级管理。坚持权责一致、治理完善,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运作体系。坚持规范运作、严控风险,构建“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防范基金运作风险。
二、明确功能定位,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一)明确基金定位。政府投资基金要紧密围绕我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积极吸引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按照投资方向,政府投资基金主要分为产业投资类基金和创业投资类基金。产业投资类基金重点围绕我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加强产业引导培育,加大重大战略性项目投资力度。创业投资类基金重点围绕我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聚焦人工智能、生物科技、人形机器人等为代表的未来产业领域,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投科创平台和创新人才。
(二)建立差异化管理机制。产业投资类基金要根据产业类型、阶段、分布等特点合理设置管理要求,设立子基金或直投项目要积极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创业投资类基金可适当提高政府出资比例,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20年。
(三)发展耐心资本。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为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作用,结合我省资源禀赋,积极争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以及各类国家级基金在我省落地或联合设立子基金。对于需要长期布局的领域,在政策范围内可采取接续投资、合理延长存续期等方式,确保投资延续性,支持被投企业长期发展。
三、加强全省统筹管理,促进各区域协调发展
(四)明确分级管理要求。政府出资设立基金要充分评估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控制基金层级,防止多层嵌套。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把握行业政策及投资方向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对基金设立进行评估论证。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将基金出资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基金规模,研究统筹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合理安排基金出资。设立基金实行省市两级分级管理,设立省级基金报省政府批准,设立地市级基金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并向省级报备。县级政府严格控制新设基金,确需发起设立基金的,提级报所在设区市政府批准,并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级报备。
(五)加强全省统筹管理。建立全省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指导。建立省市两级联动投资重大战略性项目机制,形成资金合力,加强项目统筹管理。推广使用全省政府投资基金“一张网”管理平台,打通项目库、专家库、机构库,推动政府投资基金与国有企业基金协同联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共用。
(六)加强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政府投资基金要因地制宜支持地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相关产业在全省各地产能利用情况,编制浙江省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领域清单,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根据产业布局情况动态调整,防止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七)推动存量基金整合优化。同一政府原则上不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结合存量基金运营管理现状,鼓励以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基金整合重组。对于不合预期的基金,要按照相关程序及约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管理团队、强制清算、提前退出等。存量基金整合重组不得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
四、健全决策和配套机制,提升专业化市场化运作水平
(八)规范基金运作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基金运作管理和投资决策机制,理顺政府投资基金与管理人的关系,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作用。具体项目或子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投资决策。政府部门要充分尊重政府投资基金发展规律和项目投资特点,不以行政手段干预基金日常管理事务和具体项目投资决策。
(九)完善绩效评价机制。财政部门要牵头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实行长周期、分类评价,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等情况,容忍正常投资风险。对重大战略性项目进行差异化评价,突出项目的战略定位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评价周期,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
(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财政、国资、人力社保等部门要支持国有基金管理主体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构建激发专业管理团队干事创业和风险共担、利益绑定的长效机制。政府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及基金管理人开展“募投管退”等工作,符合尽职合规要求的要予以免责保障,不以正常投资损失作为启动责任认定程序或追责的依据。完善免责认定标准和流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巡视、审计等部门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支持。
(十一)优化基金退出机制。鼓励设立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市场二级基金(S基金)等,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推动省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市场提高服务基金份额转让、股权投资退出的能力,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
五、强化工作保障,防范化解运行风险
(十二)强化工作协同。财政部门要履行好政府出资人职责,推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制度体系。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有关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投资方向指引和政策把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协作,规范监管。
(十三)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强化政府投资基金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严禁政府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募投管退”全流程风险防控和廉政风险防范体系,鼓励决策过程中引入无利益关系外部专家进行投资决策论证。建设政府投资基金风险在线监测系统,提升人工智能大模型辅助决策和投资风险监测等智能化管理水平。基金从业人员要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政府投资基金依法合规运作。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