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精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4-02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有关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提高审批效率与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本办法所涉豁免情形,包括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两种类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以下简称《豁免清单》)。

三、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个人不再办理相关规划许可,但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应保证结构、消防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项目动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四、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活动,如出现违反土地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公共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五、市政府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以及实际管理需要,对《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和优化调整。

六、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由市规划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附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

 

一、下列建设活动,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变房屋用途的内部装修工程。

2.除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以外,不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建筑风貌的建筑外立面装修装饰。

3.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雨水收集井(池)、隔油池、设备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4.不涉及新增用地的市政道路、隧道、桥梁、管廊、堤岸、市政管线、管道的维护加固提升改造工程。

5.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隔音屏障的安装和维修等市政设施工程。

6.设置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7.设置公共自行车亭棚、充换电设施设备、报刊亭、公交车站(亭)、公用电话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公共智能救护设施、公共献血点、无障碍设施、健身点、小型儿童游乐设施、信报箱、快递柜等。

8.固定户外广告及门店招牌的必要构架。

9.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10.设置栅栏、栅栏门、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门。

11.已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调整人行出入口,以及根据安全整改需要调整消防出入口、消防登高带、消防车道。

12.园林绿化工程、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景观深化工程。

13.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按照标准规范增设无围护结构的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14.不改变用地性质、房屋用途的建筑内部经营业态调整。

15.设置其他设施设备及其必要的附属构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需要规划许可的设施设备除外。

二、下列建设活动,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有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

1.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

2.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包括外立面修缮、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围墙改造、非机动车停车棚设置、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置与提升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建等;

3.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燃气管道更新改造等公用基础设施更新改造;

4.其他老旧小区微改造工程。

(二)有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

1.利用城市桥下空间、存量建设用地等设置地面公共停车场所、嵌入式体育场地设施;

2.室外体育场地加装可伸缩式顶棚;

3.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前提下,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含停车棚);

4.在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内,新增或调整用于游憩的亭、台、廊、榭、花架、景观水池、花坛、园路、驳岸、喷泉、假山、城市一般雕塑、人行景观桥、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非经营性的园林小品或其他配套设施;

5.设置接驳地铁站与公交车站的地面风雨连廊;

6.其他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工程。

(三)其他。

1.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临时售楼处;

2.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在取得临时用地批复时已明确相关建设要求的临时建设;

3.有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新增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含停车棚);

4.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无独立占地且不妨害相邻权益人合法权益、不影响景观风貌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分布式光伏设施及其必要的附属构件。